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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關於印發《青海省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4-28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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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和各非煤礦山企業:

    2015年以來,全省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等外包工程作業的企業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3起,死亡17人,佔事故總量的36.1%和43.6%,造成事故多發頻發主要原因是,部分發包單位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工程外包市場準入門檻低,無資質、超資質、借用他人資質等非法違法承攬工程現象突出,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現場“三違”現象突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不到位等。

    爲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青海省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9月27日

    青海省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爲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青海省境內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勘探、礦山建設、生產、尾礦庫等工程施工作業活動,以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儲運等工程與技術服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以下簡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由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的,發包單位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條  建設礦山的基建外包工程,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批復;生產礦山外包工程,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承攬礦山採掘工程的承包單位必須具備住建部門頒發的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或相關專業承包資質,並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具備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鑽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坑探工程的設計方案中應當設有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經項目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施工。

    第七條  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籤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採掘、供電、排水、通風、運輸及相關安全設備、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變更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義務和安全措施。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文本格式籤訂。

    第八條  發包單位應按財政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督促承包單位落實到位,不斷完善和改進外包工程安全生產條件。

    第九條  發包單位要對照《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認真審核承包單位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不得將外包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十條 承包單位進場施工前,發包單位應當組織承包單位的施工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並如實填寫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記彔。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應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有關人員持證、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應急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十二條  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成立項目部,項目部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關鍵崗位作業指導書。

    第十三條 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至少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按照總承包大型地下礦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邊坡及地質條件復雜的大型露天礦山工程不少於3名,總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礦山工程不少於2名,總承包其他露天礦山工程和分項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不少於1名的標準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從事外包工程施工作業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作業所在地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接受其監督檢查。書面報告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承包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所承包工程概況;

    (2)承包單位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

    (3)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文件;

    (4)繳納工傷保險的相關證明材料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單;

    (5)項目部主要設施設備清單;

    (6)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關鍵崗位作業指導書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項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十五條  承包單位必須配備與承攬工程相適應的施工設備設施,需要檢測檢驗的設備設施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實施檢測檢驗,不得使用檢測檢驗不合格以及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  承包單位要定期排查並及時治理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及時書面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嚴格落實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

    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施工現場開展不定期安全檢查,督促承包單位改善施工現場作業條件。

    第十七條  承包單位要加強爆破、吊裝、動火、挖掘、鑽探、高處、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作業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措施,安排專人現場監護,確保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承包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發包單位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使其從業人員熟悉事故應急措施和避災路線。

    第二十條  發包單位及總承包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開展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積極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

    第二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外包工程發包單位及承包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爲。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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