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爲了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等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了《青海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青海省公安廳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青海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貯存、使用、運輸、廢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規定,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章執行,適用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彔執行。
第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和運輸的從業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實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公告警示,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以及開發區、化工園區(集中區)等功能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關等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發改、工信、住建、交通運輸、商務、教育、科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能源、水利、文化等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下列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
(一)排查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數據庫;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監管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三)負責本行業、領域事故風險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建立並實行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按照規定上報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本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五)及時移送本行業、領域內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的危險化學品案件線索,並形成記彔備查;
(六)參加危險化學品聯合執法檢查。
第九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指導、監督全省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2.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對危險化學品行業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4.組織指導並監督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工作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負責對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職責。
1.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負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銷售企業和購買單位報備銷售購買的品種、數量及流向信息登記、備案制度的監督檢查;
3.依法組織或參加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開展統計分析,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查處相關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三)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指導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2.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管轄範圍內鐵路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管理,督促有關鐵路運輸單位建立、完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和作業標準;負責落實承運危險化學品貨物的安全檢查、鐵路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工作;組織管內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負責組織開展鐵路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條件安全評估、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含改變包裝)運輸條件審核和鐵路自備貨車、自備集裝箱(含罐式集裝箱)運輸管理;督促有關鐵路運輸單位落實鐵路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設施設備配置、使用、管理及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有關鐵路運輸單位落實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組織制定鐵路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配置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組織對管內鐵路運輸單位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安全技術培訓;
3.民航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對從事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活動主體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爲,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可能涉及危險品事故、危險品事故徵候及違規運輸的貨物、郵件及行李等物品,要求相關單位予以妥善保存以供後續調查;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扣押違法運輸的危險品,依法參加有關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企業依法落實危險化學品收寄驗視制度,依法查處違規收寄行爲;依法參加有關危險化學品寄遞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生態環境部門職責。
1.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
3.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
4.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環境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5.負責指導督促地方和相關企業單位對新建、改建、擴建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環保設施和項目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1.負責化工建設項目(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倉儲)房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規定職責分工的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負責擬定建築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爲;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2.負責危險化學品、油氣輸送管道、煙花爆竹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方責任主體執行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標準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設施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的安全質量監督;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3.負責危險化學品、油氣輸送管道、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衛生健康部門職責。
1.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監督管理、質量控制和技術指導;
2.負責行業內使用、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3.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1.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和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含危廢品中轉貯存、廢棄品處置)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銷售危險化學品的行爲;
2.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爲;
3.對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4.負責對全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所有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綜合管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管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5.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6.負責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發展改革委部門職責。
負責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十四五”規劃,對應急管理部門研究提出的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項目需求,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安排省級預算內資金予以支持和解決,並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職責。
1.指導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在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等方面統籌考慮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促進源頭治理;
2.引導化工園區做好頂層設計,構建化學特性相容、產業耦合發展、資源“喫幹榨淨”、能源梯次利用的產業鏈。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3.配合屬地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全省化工園區的風險管控,支持園區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化工園區安全、環保、應急一體化管理體系,提升基礎設施建設和專業化管理水平,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數據安全管理能力;
4.按照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負責承辦審批權限內化工產業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
5.會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科學評估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和環保條件,對於安全環境風險較大的,按程序及時調整納入搬遷改造企業名單,做到應搬則搬、應改則改、應關則關。
(三)自然資源部門職責。
1.負責將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等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並監督實施;
2.依據職責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四)商務部門職責。
1.指導各地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編制《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2.指導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行業監督檢查;指導石油成品油流通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貫徹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完善安全生產防範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配合有關部門對涉氨制冷,成品油經營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爲進行查處。
(五)海關部門職責。
依法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口岸管理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六)消防救援機構職責。
1.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推動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等環節的消防監管工作;
2.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消防監督執法,指導企業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風險隱患;
3.依法承擔危險化學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開展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調查;
4.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消防救援力量建設,提升災害事故初期處置水平。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生產、貯存和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布局規劃,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的化工園區(集中區),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行業布局規劃,由發改、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管理部門實行聯合審核。
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四條 除加油站、加氣站、成品油油庫、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氧(氮、氬、二氧化碳工業氣體及醫用氧)分裝以及爲其他行業企業配套項目或者碼頭(鐵路、航空)建設項目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布局規劃,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設立。
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單位的生產裝置和貯存設施不在危險化學品集中區域的,應當按照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
第十六條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十七條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聯鎖、防暴安保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並做好相關記彔。
第十八條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貯存設施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至少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和危險化學品常壓容器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第十九條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並將安全評價及整改情況報所在地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存在列入國家重點監管目彔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以及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緊急停車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並設置相應等級的安全儀表系統。
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濃縮、精制、幹燥、結晶、溶劑回收、廢液處理等蒸餾(蒸發)等精細化工過程的設備設施,應當採取相應的自動化控制、泄壓泄爆、尾氣處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到工業化生產,不得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中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寫的中試方案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論證;
(二)用於中試的建築物、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危險工藝應當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對參與中試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中試成果轉讓時,轉讓合同中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及安全論證材料。
國內首次採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貯存庫區配備專(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專(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的分管安全、生產或者技術的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及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針對行業內含化工單元企業的分管安全、技術及生產負責人因不具備化工專業學歷的,應經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相關化工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特種作業操作人員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危險化學品操作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四)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由本單位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相關安全培訓。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用工管理,制定並落實定員、定崗、定額、定責制度。
具有危險工藝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崗位應當確定專人操作,禁止混崗、兼崗作業。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維修和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前應當制定檢維修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經風險評估後,按作業審批層級籤字批準;
(二)對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應當作出書面記彔;
(三)採取有效的隔離、通風、靜電接地等措施,並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四)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並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五)聘請外來人員作業的,應當查驗作業單位和人員的相關資質、資格,籤訂安全管理協議,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並對作業全過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對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應當執行風險辨識、票證審批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安全管理,控制作業現場人數,不得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對檢維修和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對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化工裝置開車、停車,應當制定相應的方案,並進行安全條件確認和風險分析,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和應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貯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貯存方法、貯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貯存,不得超範圍貯存、超量貯存、禁忌物混雜貯存或者將爆炸品、遇溼燃燒物品、劇毒化學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報警、聯鎖系統和供風、供氣等公用工程系統。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貯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並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並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罐區不得隨意變更貯存介質或者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不得未經審批或者在無人監督情況下作業。
第二十八條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的使用企業以及其他存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採用電子標籤等自動識別技術手段,實現危險化學品出入庫信息動態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實時獲取危險化學品庫存和出入庫信息。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要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本省按照分級分類、屬地監管的原則,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申報制度。
醫院、學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的除外)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臺賬,臺賬明細應包括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每次取用量餘量、使用人和安全負責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分別報送公安、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其他沒有主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將相關信息報送化工園區(產業園區等)管理機構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使用危險性不明確的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將理化特性、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信息彔入本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信息系統,並報送主管部門。
有關主管部門、化工園區(集中區)等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其系統、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確定或者改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時,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論證,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配套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貯存設施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二)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建設的項目或者企業未落實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未經規範設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貯存設施進行安全設計核查,消除安全隱患;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以及安全設計核查應當報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行業主管部門。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省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經營許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引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集中交易、統一管理、專門貯存、專業配送;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貯存區域與生活區域相分離,並根據市場貯存和交易的化學品危險特性對市場進行功能分區,設置店面交易區、臨時存放區、專用倉儲區、專用停車區等功能區域。各功能區域應當設置安全隔離帶和安全警示標志,保持安全距離及疏散通道暢通,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置安全設施、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統一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省推進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開展危險化學品交易。
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應當具有收集危險化學品交易、倉儲、物流等信息的功能,並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需要提供相關信息。
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利用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信息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
在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臺內從事經營的無貯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時,可以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貯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零售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六條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緊急切斷和防靜電接地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採用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技術。
第三十七條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憑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向公安部門申請取得購買憑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憑相應的許可證件或者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購買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憑證,或者在購買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向無相應許可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及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購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將所銷售、購買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禁止通過互聯網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 管道輸送安全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按照法定條件、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
自然資源、建設等部門在進行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時,應當加強對已有危險化學品管道的保護。
第三十九條 在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通知對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
(一)穿越、跨越輸送管道的;
(二)在國家規定的輸送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區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的;
(三)在國家規定的輸送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區域範圍內,實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鑽探、採礦等作業的。施工單位還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將施工方案書面告知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當指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條 管道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輸送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區域範圍內設置安全標志或者警示標識,定期對輸送管道進行檢測、檢修,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管道單位應當向輸送管道線路及其附屬設施附近的單位、居民進行安全告知;根據輸送介質的危險特性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 對停止使用、拆除或者變更用途的輸送管道,管道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並將處置方案和處置情況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配置安全防護、應急救援器材、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並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輛應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並接入青海省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管系統。
本條規定的衛星定位系統等設備,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配備要求,並納入專用車輛定期審驗的範圍。
第四十四條 在全省通航水域內禁止載運劇毒化學物品以及國務院交通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物品。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的市州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管。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確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設置明顯的標志,並予以公布。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限制通行的區域。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工園區或集中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設或者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城市建成區範圍內不得新建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消防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進行監管: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督導企業落實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
(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三)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消防設施配備的監督和檢查。
公安機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停放的監督管理,嚴禁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在學校、醫院、居民區、道路平交路口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Ⅰ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和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確定專職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車輛維護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運輸途中因維修、駕駛人員住宿等原因需要停車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其中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設置專門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停車區域,並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物資和裝備。
第五十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監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五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託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或者備案證明,復印後與貨運單證一並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並書面告知名稱、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瞞報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爲普通貨物託運;
(四)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託運人提供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危險化學品貨物託運清單及其他信息,填寫青海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
(二)承運劇毒化學品、易制毒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將承運的品種、數量、託運人、目的地、收貨人等信息作爲運單必填內容;
(三)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並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四)遵守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裝卸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不得超過規定的載荷、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
(五)在運輸車輛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並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這裏所說的安全警示標志是指向其他有關人員顯示或表明危險化學品車輛的專用標志);
(六)對運輸車輛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七)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五十五條 運輸代理經營者應當查驗託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後與貨運單證一並留存,不得爲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代理服務,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匿報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爲普通貨物託運。
第五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並向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運輸車輛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二)車輛超載的,向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瞞報危險化學品、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爲普通貨物運輸的,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四)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入本市的,向公安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在進出口環節接收和發送危險化學品時,應向當地海關報告,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第五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並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省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並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彔。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在交付運輸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省級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確定本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並發放臨時通行證明。
第五十九條 遇災害性天氣或者全省性體育賽事、演出、展覽等重大活動,省級公安部門可以會同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發布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告,並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十條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品名、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六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危險化學品。
應急管理、公安、商務、工信、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對青海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的運行給予支持,並根據交通運輸部門的需要提供相關信息。
第六章 廢棄處置管理
第六十二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如實記彔有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六十三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設施,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環節、種類、數量、性質等進行分析,採取風險防控措施,制定安全處置方案。
第六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對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爲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第六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公衆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後果等救援工作。
第六十七條 青海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納入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第六十九條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籤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人員、器材和設備,並向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演練。鼓勵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與具有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能力的單位籤訂應急管理和救援服務協議,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七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監督。
省、市州和縣(市、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依法承擔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現場救援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各自職責,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作爲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的補充力量。
第七十二條 受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或者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啓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實施建設項目規劃、投資審批時,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彔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彔,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對行業、系統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日常監管中掌握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貯存、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等環節的相關信息實時彔入本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
第七十五條 本省依託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平臺建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實現各部門監管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建設的綜合協調。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建設。
第七十六條 省和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行爲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對行業和系統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化工園區(集中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突出重點的原則,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年度執法計劃,並按照計劃確定的監督檢查對象、範圍和方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化工園區(集中區)管理機構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專業技術問題和日常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判斷,並基於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專業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聘請、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專業報告、進行鑑定的,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十八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諮詢和指導服務;
(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三)開展相關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四)研究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術難點問題。
第七十九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發生責任事故被處理等信息依法公開,並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地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八十條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發生嚴重違法行爲或者有多次違法記彔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八十一條 本省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掛鉤制度。
第八十二條 本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省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八十三條 本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八十四條 本省建立企業安全等級考核評級制度。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安全等級考核評級,並將其納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八十五條 本省實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貯存,專項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安全責任險。
財政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本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
(一)以危險化學品爲主要生產原料、輔料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三)使用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工藝,是指下列能夠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工藝:
(一)有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加氫等化學反應的;
(二)有高溫、高壓、負壓、深冷等極端操作條件的;
(三)使用和產生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