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應急管理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青應急〔2019〕6號
各市州安全監管局,各相關企業:
爲進一步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範圍進行重新調整。
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第五條“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的單位”之規定,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企業從事陸上採油氣、井下作業、油田建設、儲運等工程服務的企業應當實施許可,不在其列的不予許可。
根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二條“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作業活動,以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儲運等工程與技術服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對於未列入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許可的企業,將其納入非煤礦山外包工程企業實施管理。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全面推進從事前審批把關到事中事後監管職能的轉變,創新監管手段和方法,推進各項工作有效落實。各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手續,深入開展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工作。
原省安全監管局《關於取消非煤礦山危險性較小的資源開採活動及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通知》[青安監〔2017〕153號]中涉及石油天然氣技術服務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相關規定即行廢止。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9日。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