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應急管理局:
爲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內蒙古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坍塌等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礦山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國家礦山安監局關於開展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礦安〔2023〕16號)要求,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青海省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青海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3月15日
青海省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全面排查露天礦山安全風險,扎實開展露天礦山安全“體檢”。聚焦井田範圍小、開採規模小、開採深度大、長期整合技改、邊建設邊生產、邊坡問題屢查屢犯、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安全隱患突出、企業管理組織混亂、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等礦山企業,重點治理違反設計規定建設、災害治理不到位、邊坡角超設計等重大隱患,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爲,提升全省露天礦山安全保障水平,堅決防範事故發生。
二、整治範圍
正常生產建設和2023年內復工復產的露天礦山。
三、整治時間
2023年3月至年底。
四、整治重點內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生產手續不齊全,違規組織生產建設,以災害治理、生態恢復治理等名義盜採礦山資源。
2.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3.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4.在批復周期內未完成建設。
5.違規分包轉包、以包代管;露天煤礦將採煤、剝巖、運輸作業外包。
6.未按要求編制應急救援預案,未開展應急演練。
(二)技術管理方面
1.不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邊建設邊生產、邊技改邊生產。
2.違規開採保安煤柱、擅自開採或者破壞設計要求保留的礦(巖)柱或者掛幫礦體。
3.採剝嚴重失調未採取處理措施。
4.違規布置多作業點組織作業。
5.存在廢棄巷道、採空區威脅露天開採,未超前採取針對性安全防範措施。
6.排土場未納入設計範圍或者與設計不符;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的坡底與採剝臺階坡底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擅自回採利用排土場。
(三)邊坡管理方面
1.未建立並嚴格落實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未按規定進行邊坡工程地質勘探、邊坡穩定性分析和評價;未按設計要求採用自上而下開採順序分臺階開採,擅自進行臺階並段。
2.邊坡角(臺階坡面角)、幫坡角、臺階高度、平盤(平臺)寬度、最終邊坡角等不符合設計,或者通過變更設計改變坡度角、臺階高度、平盤(平臺)寬度等參數,導致邊坡穩定性安全系數降低。
3.地質構造發育、存在邊坡垮塌風險,未採取加固措施治理邊坡;發現邊坡變形、滑坡徵兆,未制定並實施保證邊坡穩定的安全技術措施。
4.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邊坡和現狀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未每年進行1次邊坡穩定性分析。
5.露天煤礦未安裝在線邊坡監測預警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現狀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邊坡和現狀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6.未建立緊急撤離預警系統,不能保證預警信息迅速傳遞到每名入坑人員。
(四)鑽爆管理方面
1.鑽孔、爆破作業未按要求編制和落實鑽孔、爆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鄰近最終邊坡作業未按設計採用控制爆破。
2.未按要求繪制爆破警戒範圍圖;爆破前未實地標出警戒點位置、設置明顯標志,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爆破區域。
(五)運輸管理方面
1.運輸道路等級、寬度、坡度和車擋,以及運輸設備規格、型號和數量等不符合設計或規程要求。
2.運輸道路過窄、不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未按規定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和警示標志。
3.外部運輸等社會車輛進入露天採場。
(六)安全監管方面
未明確每處礦山的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安全監管責任不明確、層層下放安全監管責任;未分類明確每處礦山的聯系包保、駐礦盯守、安全巡查等監管責任人,未細化各類安全監管責任人的崗位職責。
五、工作安排
(一)企業全面自查自改階段(2023年3月底前)。各市州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礦山企業對照《煤礦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標準規範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露天煤礦邊坡管理專項檢查的通知》要求,全面開展自查自改。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要親自組織實施,並對自查結果負責。礦山上級公司要對所屬礦山自查自改工作開展檢查指導。自查發現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採取停產、限採等措施。自查自改結束後,要形成問題隱患、風險管控“兩個清單”,逐礦編制自查自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籤字後報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
(二)重點礦山安全“體檢”階段(2023年8月底前)。
各市州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邊坡高度100米及以上、井田面積小於2平方公裏、生產能力100萬噸/年及以下、可採儲量不足3年、近3年核增生產能力等露天煤礦;採場邊坡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現狀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以及井工轉露天開採、可採儲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採坑排放尾砂的露天礦山,開展安全“體檢”。對重點企業的安全“體檢”要在汛期前完成。對每處礦山“體檢”結束後,要及時形成“體檢”報告。列出問題清單,提出處置意見和針對性對策建議,並將“體檢”報告及處置意見報屬地政府及礦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屬地應急管理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抓好“體檢”發現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重大隱患由省應急管理廳掛牌督辦。
(三)監督檢查階段(2023年10月底前)。各市州應急管理部門對轄區露天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專項督導。要對企業自查自改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發現自查自改不認真、主要問題未找準、風險研判不全面、問題整改不徹底的,一律推倒重來。要對納入“體檢”範圍的礦山開展“回頭看”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體檢”發現的問題隱患是否整改到位、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是否落實。
(四)總結評估階段(2023年12月底前)
監督檢查階段工作結束後,各市州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全面總結評估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問題隱患及整改銷號臺賬,深入分析露天礦山開採存在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措施,逐項推動落實,全面提升露天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形成總結報告,於2023年12月底前報送省應急管理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應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親自部署,組織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建立完善工作調度、總結分析、通報等機制,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確定安全“體檢”礦山名單。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此次專項整治作爲推動露天礦山安全形勢根本好轉的重要舉措,納入年度重點工作。
(二)嚴格執法檢查。對安全“體檢”和執法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並嚴肅追究企業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邊坡失穩的,必須立即下達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的指令;對存在重大隱患、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礦山,要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提請屬地政府予以關閉。發現超層越界開採等需要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通報屬地政府。
(三)強化輿論監督。各市州應急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大宣傳和舉報獎勵力度,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羣衆通過“12350”舉報電話等途徑舉報礦山違法違規行爲和重大隱患;對核查屬實的,要按規定兌現舉報獎勵。加大先進典型經驗交流推廣和反面案例曝光力度,強化示範引領和警示教育。
(四)開展指導幫扶。各市州應急管理部門要通過組織專題培訓、開展示範檢查等方式,指導轄區礦山企業制定自查方案,細化自查內容,高標準、嚴要求開展自查自改。從優化採場布置、強化災害治理等方面,對礦山企業開展幫扶,指導推動企業找準和解決制約安全生產的深層次問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夯實安全基礎,強化技術管理,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請各市州應急管理局於3月起,每月底前報送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和典型案例。
聯系人及電話:李虹,0971—6118753
電子郵箱:Lcc611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