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範圍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1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爲進一步規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後的審查工作,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彔(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範圍》,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對已經批準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做出變更,且列入《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範圍》的,應當編寫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並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安全監管總局
2016年2月17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範圍
一、地下礦山
(一)開採範圍或設計規模。
設計開採範圍或規模發生變化,並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
1.提升系統的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2.運輸系統的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3.通風系統的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二)採礦方法。
1.崩落法、空場法、充填法三大類採礦方法之間發生變化,並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
(1)礦體回採順序發生改變;
(2)開拓系統發生改變;
(3)地表環境發生改變。
2.上行開採、下行開採兩類開採順序之間發生變化,並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
(1)運輸系統的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2)通風系統的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3)排水系統的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三)開拓系統。
1.豎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四類開拓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2.豎井開拓中箕鬥、罐籠兩類提升方式之間發生改變;斜井開拓中箕鬥、串車、膠帶三類提升方式之間發生改變;平硐開拓中有軌、無軌、膠帶三類運輸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3.主要井筒的位置發生變化,並導致工業場地的位置發生改變。
4.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數量減少。
(四)通風系統。
1.主要通風井井筒數量發生變化或井筒斷面變小。
2.主要通風機設備型號或數量發生變化,並導致總通風量減少。
(五)排水系統。
1.排水方式發生變化,並導致排水能力或供配電設施發生改變。
2.主要排水設備型號或數量發生變化,並導致排水能力發生改變。
(六)廢石場。
1.廢石場的位置發生變化。
2.廢石場堆存高度變高。
3.廢石場堆置順序發生變化。
(七)地表截排洪系統。
地表塌陷區截洪或排洪系統的形式發生變化,並導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發生改變。
(八)其他。
工程地質條件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礦山開採產生重大影響。
二、露天礦山
(一)開採範圍或設計規模。
設計開採範圍或規模發生變化,並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
1.開拓運輸方式發生改變;
2.露天邊坡的安全設施發生改變;
3.排土場的場址發生改變。
(二)開拓運輸系統。
公路、鐵路、膠帶等三類開拓運輸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三)開採工藝。
1.全境界、分期、分區等三類開採工藝之間發生改變。
2.最終邊坡角變陡。
3.臺階(分層)高度變大。
(四)排土場。
1.排土場的位置發生變化。
2.排土場堆存高度變高。
3.排土場堆置順序發生變化。
(五)其他。
工程地質條件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礦山開採產生重大影響。
三、尾礦庫
(一)庫址、總庫容和總壩高。
1.尾礦庫庫址發生變化。
2.總庫容或總壩高發生變化。
(二)堆存工藝。
1.溼堆、膏體堆存、幹堆等三類堆存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2.上遊法、中線法、下遊法、一次性築壩等四類築壩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3.壩前排放、周邊排放、庫尾排放等三類尾礦排放方式之間發生改變。
(三)尾礦物化特性。
1.溼堆尾礦的粒度變細或排放濃度變高,並引起尾礦沉積或物理力學特性發生改變。
2.膏體堆存尾礦的入庫尾礦濃度變化,並引起尾礦沉積或物理力學特性發生改變。
3.幹堆尾礦含水率變大,並引起尾礦物理力學特性發生改變。
(四)尾礦壩。
1.初期壩或一次建壩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1)壩址發生改變;
(2)壩型發生改變;
(3)築壩材料發生改變。
2.壩體坡比變陡。
3.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變大。
4.壩體防滲或排滲型式發生改變。
(五)防洪排水系統。
防洪排水系統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並導致防洪排水系統的泄洪能力或建(構)築物強度降低的:
1.防洪排水系統型式發生改變;
2.防洪排水系統布置發生改變;
3.防洪排水系統結構尺寸發生改變;
4.防洪排水系統建築材料發生改變。
(六)其他。
工程地質條件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並對尾礦庫運行安全產生重大影響。